2009年2月10日,王某因涉嫌诈骗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4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4月10日,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二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5月10日,县公安局根据县法院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王某上诉,6月1日,市中级法

admin2020-11-19  21

问题 2009年2月10日,王某因涉嫌诈骗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4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4月10日,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二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5月10日,县公安局根据县法院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王某上诉,6月1日,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王某申诉,12月10日,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王某行为不构成诈骗,撤销原判。根据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2月10日至12月10日期问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因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C、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6月1日至12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D、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2月24日至5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15号)中第4条规定:“根据赔偿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可见县法院判决王某缓期两年执行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同时,王某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时间应属于赔偿范围,王某判决生效的时间是2009年6月1日,也即在此之前王某被羁押的时间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不过由于县公安局在5月10日就已经根据县法院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对王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这意味着5月10日至6月1日之间的时段王某并没有被实际羁押,这段时间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并且《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项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见只有公安机关违法实施刑事拘留或者超期实施刑事拘留两种情况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而本题中并没有表明公安机关实施了这两种违法刑事拘留的行为,因此2009年2月10日至2月24日这一时段的刑事拘留期间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国家应当对王某进行赔偿的时间段应该是2月24日至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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