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银行借款20万元,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甲遂请丙以其所有的一个房产为其债务提供了抵押,并依法办理了登记。约定债务履行期间为2001年5月1日之前还款,担保期间为6个月,并在登记部门登记了该担保期间。后来甲到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乙银行也没有要求甲还款

admin2009-01-14  23

问题 甲向乙银行借款20万元,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甲遂请丙以其所有的一个房产为其债务提供了抵押,并依法办理了登记。约定债务履行期间为2001年5月1日之前还款,担保期间为6个月,并在登记部门登记了该担保期间。后来甲到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乙银行也没有要求甲还款,也不行使担保物权,到了2004年8月,乙银行要求实现担保物权。

选项 A、该担保期间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乙银行未能在6个月期间内行使担保物权,现在不能行使
B、该债权的已经经过诉讼时效,乙银行不能行使担保物权
C、担保物权是没有期限限制的,因此乙银行的担保物权并没有消灭,一直可以行使
D、乙银行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应当予以支持

答案8

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12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由此可见,只有D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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