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周七五人为研究生同学。2009年7月份研究生毕业时,五人商议欲创立一家经营法律类图书的华星英杰有限责任公司。五人订立了设立公司的协议,约定张三以遗嘱继承的其祖父所留给他的临街的一处二层商业房作为出资;李四以货币作为出资;王五以其草原

admin2014-04-02  26

问题 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周七五人为研究生同学。2009年7月份研究生毕业时,五人商议欲创立一家经营法律类图书的华星英杰有限责任公司。五人订立了设立公司的协议,约定张三以遗嘱继承的其祖父所留给他的临街的一处二层商业房作为出资;李四以货币作为出资;王五以其草原风情系列丛书的著作权作为出资;赵六以家中的一辆东风卡车作为出资;周七欲以其在翡翠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于是公司决定以注册资本500万元设立。华星英杰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日正式成立。请结合上述题干内容,根据下列设定情形,分别回答问题。情形一:2009年8月1日,张三将其作为出资的二层商业房交付公司作为办公场所使用,但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李四出资的100万元经过公司章程约定5年内缴清,到2010年李四已经如约缴付60万元;王五的其草原风情系列丛书的著作权已经办理了完整的权属转移手续给华星英杰公司,但一直未将相关作品以及稿件实际移交给公司;赵六的东风卡车实际上为其兄赵武所有;周七的股权未经过评估就直接作价为100万元载人章程并办理了股权转移手续。2010年公司董事会就各股东的出资情形咨询于律师项羽,并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请针对上述出资瑕疵情形,和项大律师一起提出解决方案。
若王五的草原风情系列丛书的相关作品及稿件于2010年6月1日才交付给华星英杰公司,王五现主张其应在2009年8月起即享有股权,王五的主张是否合理?理由是什么?

选项

答案王五的主张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王五应当自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时即2010年6月1日起享有股权。因为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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