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阅读下面的材料,回答问题。 2012年11月19日浙江温岭公安官方微博发布信息:“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女教师虐童事件经警方深入侦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为涉案当事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目的处罚,羁押期限折

admin2021-01-18  84

问题 请阅读下面的材料,回答问题。
    2012年11月19日浙江温岭公安官方微博发布信息:“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女教师虐童事件经警方深入侦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为涉案当事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目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今天,温岭警方依法释放颜艳红。”
    随后《北京青年报》发表社评:《温岭虐童女教师真的无罪吗?》;《新京报》同样表示“温岭虐童案尚有疑问需解释”。《第一财经日报》亦发表《舆论与司法需要良性互动》一文:“透过对温岭虐童案当事人最后的裁决,可以发现,当前的公共舆论中固然有大量的充满义愤的指责,但也不乏理性的、敬畏法律的声音。这样的声音稀释了舆论对司法的负面影响。这真的是中国社会的进步。但反过来看,司法领域现存的一些问题,却阻碍了司法与舆论实现平衡。无疑,舆论与司法需要良性互动。而要实现良性互动,双方皆要有所为。”
    (1)请运用法理学知识,评析《第一财经日报》所载文章的观点。
    (2)请结合上述材料。说明微博等信息和通信技术(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对法律运行的影响。

选项

答案(1)《第一财经日报》所载文章的观点反映了司法与舆论的相关关系,即舆论与司法需要各司其职、良性互动。运用法理学中的相关知识,具体分析如下: ①政策指导原则。在我国,司法必须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方针。 a.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前一种事实属于客观事实的范围,它是已经被具有证明力并且合法的证据所确定的事实。后一种事实是在案件客观事实真相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依照法律中有关举证责任和法律原则推定的事实。尽管这种事实可能与客观事实有所不同,但是,其在法律上能够引起同样的效果。 b.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标准。查办案件的全过程,都要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因素,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政策指导原则要求司法权运行要以宪法、法律为根本指导原则,以法律事实为基础,严格、适当适用法律规定,不应盲目追随舆论,使舆论绑架司法。 ②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原则: a.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地适用法律。这既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权力,同时也是其不可推卸的义务,在司法机关的专业意见和社会舆论倾向不一致时,司法机关也应当坚持其独立地位,不屈服于大众舆论。 b.坚持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司法权如同其他任何权力一样,都要接受监督和制约。在当今中国,司法权不仅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还要接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监督和约束,通过这些种类多样的监督形式和监督机制,防止司法权的滥用。 舆论监督和司法活动都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司法机关应在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前提下,保持司法活动的适度开放性,主动接受网络舆论的监督,把网络舆论监督当成司法公开、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助推器;同时,要严格规范司法,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切实提高舆情处理能力。 ③尽管网络舆论与司法活动存在差异和冲突,但在很多方面也有契合点,具有一致性,在实践中可以相互支持、良性互动。表现为:公平正义是网络舆论与司法活动的共同追求;网络舆论能够促进司法公正;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能够维护公民表达权、矫正舆论偏差。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切实提高舆情处理能力,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以法律为依据执法办案;全面提高司法机关舆情应对能力。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综上可知,《第一财经日报》所载文章的观点反映了司法与舆论二者的相关关系。一方面,二者不能完全分离,司法的公正不仅要靠司法自身体制的完善,还需要外在力量的监督,新闻媒体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对司法可以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促进司法过程的公开化与公正化,依次提高司法权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要坚持一定的界限,其监督在于促进司法过程的公开化。而司法独立原则、司法权的特点要求法官严格依据法律和事实,结合内心对法律的认知作出审慎的判决,新闻媒体不应对涉及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发表意见,这是司法机关的权限和职责。而且舆论一旦超过必要限制就会对法官的独立审判造成干扰,这是与我国正在建设的法治国家与司法独立要求相违背的。所以,要坚持科学的规范与界限,实现司法与舆论的良性互动。 (2)微博等信息和通讯技术,实质上代表的是高科技下尤其是以网络舆论为典型的飞速传播的社会公众舆论方式。这是一把“双刃剑”,作为新型的传播媒体,它一方面对法律适用活动发挥了前所未有的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另一方面也存在着过度介入司法活动、妨碍司法独立等各种问题,影响了司法活动正常有序进行。 ①积极影响 a.网络舆论具有开放性、突发性和情绪性,而司法活动则具有相对封闭性、程序性和专业性。二者性质不同,但都以揭露事实真相,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为司法公开提供新渠道。官方微博不同于传统的官方网站,由于微博字数少、传播快、受众面广等优势,使司法机关快速、及时地公开检务、宣传法制、监控舆情、直播庭审等成为可能,这既体现了科学技术进步与法治体系建设的良性互动,也体现了民主政治对于司法权行使的监督作用。 b.网络舆论对案件的曝光和关注,有利于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为司法机关抵御非法干预、保障司法公正提供坚实的舆论环境和群众基础。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网络舆论也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有益补充。司法活动处于公众监督之下,这种监督力量促使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兼顾依法独立办案和网络舆论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②消极影响 a.微博的过度干预对司法机关形成压力。微博中往往充斥着不真实的信息,加上微博强大的凝聚力量,其俨然成了恶意炒作、左右舆论导向的平台。 b.微博对案件信息的公开可能损害他人利益。官方微博在公布案件信息时,往往重视对当事人隐私、名誉的保护,而有些微博则变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工具。 舆论具有情绪性,某些情况下舆论所倡导的是一种“合情但不合法”事实。只有切实增强司法活动的相对独立性,尊重和维护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才能避免司法沦为打击舆论的工具,真正维护人民群众通过网络合法表达意见、开展监督的权利。而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由司法机关通过独立公正的司法途径来认定事实、还原真相、厘清是非,也有利于对网络舆论的错误认识和看法进行矫正,祛除网络舆论的非理性内容。 微博等通讯技术对法律运行是一把双刃剑,但从整体上看,微博对司法适用的影响是利大于弊。要以乐观的态度看待微博等通信技术的发展,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规范微博,趋利避害,充分发挥微博的积极作用,尽可能避免或者减少对法律运行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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