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伙同乙于2006年1月27日22时许,驾驶一轿车至某汽车总站附近,以嫖娼为由让在路边的丙(女,19岁)上车。随后,三人去宾馆开房。丙要求先付钱再行事。甲:“就干这行的,哪那么多事情!”遂撕破丙的衣服,强行与丙发生了性关系。但当乙欲与丙发生性行为时,甲对乙

admin2014-02-27  43

问题 甲伙同乙于2006年1月27日22时许,驾驶一轿车至某汽车总站附近,以嫖娼为由让在路边的丙(女,19岁)上车。随后,三人去宾馆开房。丙要求先付钱再行事。甲:“就干这行的,哪那么多事情!”遂撕破丙的衣服,强行与丙发生了性关系。但当乙欲与丙发生性行为时,甲对乙说:“你就别干了。”乙同意,没有与丙发生性行为。后两人没有付给丙一分钱。对于本案的处珲,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选项 A、甲乙的行为都构成强奸罪
B、甲乙的行为都属于犯罪既遂
C、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D、甲乙的行为属于一般嫖娼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4,8

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第l款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甲和乙在主观上均欲与丙发生性行为;客观上共同实施了一系列强奸行为。两者的行为均具有独立性,所以,两者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属于共同正犯。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
   在共同正犯形态下,判断共犯中止有效性的标准是中止者必须使自己的行为与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解体,即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故意联系,客观上抵销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使之消除对犯罪形成既遂的原因力。在本案中,乙只是放弃了自己和丙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但是并没有阻止丙被迫与甲发生性行为的结果,所以,其行为不符合犯罪中止的要件。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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