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10台机器出租给了乙公司,乙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其低价出售给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又将其出租给丁公司。丁公司对上述交易过程完全不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58,多)

admin2017-03-14  26

问题 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10台机器出租给了乙公司,乙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其低价出售给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又将其出租给丁公司。丁公司对上述交易过程完全不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58,多)

选项 A、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      
B、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并且无须补偿其任何损失   
C、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应补偿其损失   
D、甲公司无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丁公司应当补偿甲公司的损失   

答案A,B

解析 本题应该属于2008年延期区试卷中最具有挑战性的少有的试题之一,涉及诸多法律规定与法理背景,值得深入探讨。   
    动产善意取得适用的要件之一是受让人善意(不知情)且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买受,据此,本题的丙不构成善意取得.只是一个无权占有人,且是一个恶意的无权占有人。   
    《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仍属于负担行为而不属于处分行为.所以法律并不要求租赁物一定为出租人所有。此外,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得出此结论。依据《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法律并不排斥恶意占有人使用占有物。既然如此,也应该不排斥恶意占有人将占有物租赁、借用给他人使用,只是强调恶意占有人要对由此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已。综上,丙将本属于甲所有的机器,出租给不知情的丁使用,不构成恶意串通.租赁合同自成立生效,其效力仅仅及予丙丁二人。A项正确。   
    丙丁之间有效的租赁合同,无论按照合同的相对性,还是债权不得对抗物权的基本原理,都不对所有权人甲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所以,本题中,甲作为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上请求权请求丁公司返还财产,丁不得以其与丙之间的有效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债权(承租权)来对抗甲作为所有权人享有的物上请求权(追及效力)。至于丁不能继续承租所导致的损失,自然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去找丙理论,因为二人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丙隐瞒了自己不是所有人的事实。所以丁公司返还甲10台机器后所受到的损失应该由丙承担。所以甲自不需补偿其任何损失。以上分析表明,B项完全正确,C、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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