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997年沈某取得一房屋的房产证。2001年5月其儿媳李某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到某市房管局办理换证事官,在申请书一栏中填写“房屋为沈某、沈某某(沈某的儿子)共有”,但沈某后领取的房产证中存共有人一栏空白。2005年沈某将此房屋卖给赵某,并到某市房

admin2020-11-19  37

问题 (2006年)1997年沈某取得一房屋的房产证。2001年5月其儿媳李某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到某市房管局办理换证事官,在申请书一栏中填写“房屋为沈某、沈某某(沈某的儿子)共有”,但沈某后领取的房产证中存共有人一栏空白。2005年沈某将此房屋卖给赵某,并到某市房管局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赵某领取了房产证。沈某某以他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为由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某市人民政府以房屋转移登记事实不清撤销了房屋登记。赵某和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沈某某和李某为本案的第三人
B、某市房管局办理此房屋转移登记行为是否合法不属本案的审查对象
C、某市房管局为沈某办理换证行为是否合法不属本案的审查对象
D、李某是否有委托代理权是法院审理本案的核心

答案B,C

解析 A选项不当选、D选项不当选。《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在本案中李某仅是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到市房管局办理换证事宜,与被诉的撤销登记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所以不能作为第三人。这也意味着李某是否有委托代理权并非是法院审理本案的核心。   
B选项当选、C选项当选。《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市政府在复议时撤销了房屋登记,从行政法法理上看,这意味着原来房屋转移登记的行为已经因复议机关的撤销行为而不存在,此时就应该起诉复议机关市政府,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市政府复议决定本身的合法性,既不是市房管局办理此房屋转移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也非市房管局为沈某办理换证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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