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12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12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12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

admin2021-06-23  29

问题 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12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12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12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

选项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答案C

解析 本题中,甲与银行之间设立的抵押是不动产抵押,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据此,甲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经生效。B、D两项错误。《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题中提到的标的物在设定抵押之前已经出售给了乙公司,并办理了预告登记且没有超出3个月的期限。因此,在此期限内甲公司无权处分该不动产,即便处分,也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银行不能取得写字楼的抵押权,A项错误,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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