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关于中国缔约程序问题,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一第74题)

admin2022-01-21  21

问题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关于中国缔约程序问题,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一第74题)

选项 A、中国外交部长参加条约谈判,无需出具全权证书   
B、中国谈判代表对某条约作出待核准的签署,即表明中国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   
C、有关引渡的条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批准书由国家主席签署
D、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接受书由外交部长签署

答案A,C,D

解析 A项考查条约缔结程序中全权证书这一细节。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规定:“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一)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因此,中国外交部长参加条约谈判,无需出具全权证书,A项正确。
    B项考查条约的签署。根据条约本身的规定或有关各方的约定,签署在不同情况下可以有不同的法律意义:(1)如经条约规定或各有关方约定,签署意味着认证和签字国同意受条约的拘束的双重意义。(2)对规定或约定需要批准的条约,签署除对约文的认证外,还含有签署者代表的国家初步同意缔结该条约的意思(参见《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至第10条)。中国谈判代表对某条约作出待核准的签署,即表明中国表示初步同意缔结该条约,待进一步履行正式核准或者批准程序后方表明同意接受条约拘束。B项错误。
    C项考查条约的批准。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第1~3款规定:“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前款规定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是指:(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三)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r五)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六)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条约和重要协定签署后,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报请国务院审核;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予以批准……”据此,引渡条约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其批准书由国家主席签署。C项表述与法条一致。
    D项考查多边条约的接受。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12条规定,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经中国代表签署的或者无须签署的载有接受条款的多边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审查后,提出建议,报请国务院作出接受的决定。接受书由外交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D项说法与法条一致。注意:有考生认为本项错误,理由是国务院无权批准国际条约。但本项考查内容是多边条约的接受,而不是条约的批准。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ko2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