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有两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
甲有两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
admin
2017-10-30
35
问题
甲有两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
选项
A、乙、丙各得1/2
B、乙得2/3,丙得1/3
C、乙获得全部遗产
D、丙获得全部遗产
答案
C
解析
本题涉及遗嘱的效力问题。依《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2款的规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题中,虽然甲立遗嘱时并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但在遗嘱生效时,也即被继承人甲死亡时。丙已经成年并已参加工作。不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甲的遗嘱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遗嘱。依据该有效遗嘱的规定,应由乙取得甲全部遗产。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kny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北京大通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由几家民营企业投资设立,现有股东均是法人,现在北京大通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对此说法正确的是:
下列债务,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申请强制履行的有:()
A、乙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B、乙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仍可以行使抵押权C、丙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D、丙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A,C《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
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合王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并作出判决。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或制度?(卷三2010年真题试卷第8
某企业破产,甲公司在该企业分别享有100万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20万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则下列有关甲公司在债权人会议上表决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经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卷三—21,单)
郑某去世,卢某声称自己是郑某的养子,与郑某远在日本的亲生儿子发生遗产继承纠纷,为证明自己与郑某的养父子关系,卢某提供了以下证据,其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是:
甲公司因乙公司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120万元的义务,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区人民法院发现乙公司已停业半年之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乙公司曾在一年前购买上市公司丙公司的股票,价值110万元,对此,区人民法院可以:()
随机试题
沟通网络的形态包括()
患者,女,30岁,染发后头皮红、痒,自服磺胺未见减轻,2天后眼睑、面颈部弥散性潮红,出现大泡及渗出,瘙痒明显,头皮内可见黄色痂皮,最简单可靠的诊断办法是
治疗肠易激综合征可选用的药物有
下列各项中属于资金退出的有()。
在内燃机的质量评定中主要考察哪些方面出现了异常现象?
(2013年)税务规章的适用规则包括()。
某企业2015年利润总额为200万元,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20万元,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则该企业2015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研发费用为()万元。
Ayoungconsultant’slifeistiring.A(1)_____weekstartsbeforedawnonMonday,witharushtotheairportandaflightto(2)_
A、Theman’stennisracketisgoodenough.B、Themanshouldgetapairofnewshoes.C、Shecanwaitforthemanforalittlewhil
A、Theydon’tgotoseethefilmsasoftenastheydid.B、They’veeverdreamedofgoingtothemoononce.C、Theylivedinthesam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