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甲委托其叔叔(大学教授,非律师)为其辩护,当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其叔叔要求查阅,摘抄、复制有关的诉讼文书时,人民检察院不予许可,请问人民检察院这样做的理由可能是(   )。

admin2009-01-15  20

问题 犯罪嫌疑人甲委托其叔叔(大学教授,非律师)为其辩护,当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其叔叔要求查阅,摘抄、复制有关的诉讼文书时,人民检察院不予许可,请问人民检察院这样做的理由可能是(   )。

选项 A、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不是律师
B、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不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有关的诉讼文书
C、这一案件涉及国家秘密
D、这一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答案4,8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非律师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有关的诉讼文书。所以AB选项不是人民检察院考虑的因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考虑是否准许非律师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有关的诉讼文书,需要考虑的情形: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及国家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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