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项的情形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安抗辩权”?

admin2022-03-15  43

问题 下列哪一项的情形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安抗辩权”?

选项 A、甲与乙订立字画买卖合同,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甲付钱取货后,发现乙的字画并非合同约定的那幅,遂主张乙违约,要求乙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
B、学生甲在校外兼职,与雇佣方约定先讲课、后付款,课时费100元。在甲讲课的课间,另一讲课者乙道听途说该雇佣方不讲信用,告知了甲,甲得知后停止了讲课,要求雇佣方对其所讲的半堂课支付报酬
C、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某牌化妆水一批,约定乙厂送货后付款,几日后乙厂通过正当途径获得确切信息,甲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正面临破产,企图利用此次交易做最后的挣扎,遂中止了合同的履行
D、甲向乙出售面包机一台,约定3月1日前由甲送至乙家然后再付款,甲之后又找到一个出价更高的买主丙,遂卖给了丙,则乙有权拒绝付款

答案4

解析 A项中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履行完成,甲发现乙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认为其构成了违约,这里面并不存在抗辩权的适用问题,故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B项中,甲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听信传言,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中止了合同的履行,构成了违约,不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C项中,乙厂作为先履行义务的一方,通过正当途径有理由相信甲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所以中止履行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要件,其行为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故C项正确。D项中,甲属于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但其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是把面包机卖给了丙,乙作为后履行义务方在先履行义务方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付款,所以D项中乙的行为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而非不安抗辩权,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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