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名例律》:“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即因问所劾之罪而别言余罪者,亦如之……即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其知人欲告及亡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即亡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

admin2021-01-06  40

问题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即因问所劾之罪而别言余罪者,亦如之……即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其知人欲告及亡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即亡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亦同。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即事发逃亡,若越度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例。”
请简释上述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选项

答案(1)这段文字反映了唐朝的自首原则。自首制度在秦汉时期就已经存在,唐朝继承了历代自首减免刑罚的原则,并使之进一步完备。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犯罪未被告发而自首的,免其罪。因轻罪被告发而自首其重罪的,免其重罪;因此罪被审而另言别罪的,免其别罪……自首不真实或者不彻底的,按照其所隐瞒的罪行和情节处刑;但是应当处死刑的,减刑一等。知道他人将要告发,或者同伙亡叛将要案发而自首的,减刑二等;亡叛的虽未自首,但是能够返回当初亡叛之处的,减罪二等。但是对于杀伤他人、不能返还原物、案发后逃亡、无公文过关以及强奸和私自研习天文的,不在自首范围。 (3)唐律关于自首及其处断原则的法律规定,意在巩固封建统治,稳定社会秩序,以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 (4)唐律关于自首原则无比详尽的规定,不仅表明唐朝刑法适用原则的重大发展和法律的完善,也说明了唐朝用刑持平和立法技术的高超。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kdIU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