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对英国制定法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

admin2017-03-01  26

问题 下面对英国制定法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在整个体系中,制定法居于次要地位,起补充、解释、整理修改或重申判例法的作用
B、在中世纪就已经确立了制定法的效力优于判例法的原则
C、如果没有制定法,其整个法律体系难以独立存在
D、制定法不是由法官创制的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英国制定法的地位。在英国法的整个体系中,制定法居于次要地位,它只起补充、解释、整理修改或重申判例法的作用。虽然在英国法体系中,随着国家的发展,制定法的比重不断增加。但英国法中如果没有判例法,就不成其体系;如果没有制定法。其体系依然可以独立存在。从制定法和判例法的效力上看。英国在中世纪就已经确立了制定法的效力优于判例法的原则。当判例法与制定法发生冲突时,制定法的效力优于判例法;同时,判例法的发展也不能否定制定法的效力,制定法却可以修改普通法和衡平法。英国现代的一些重要的法律部门如社会立法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定法不管多么好,只有通过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重新肯定”之后,才能进入英国法的体系,从而成为英国法的组成部分之一。如果不通过这个过程,制定法就不能变成真正的法。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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