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溯及力是否适用于司法解释。

admin2016-06-12  24

问题 法的溯及力是否适用于司法解释。

选项

答案刑法的溯及力,又称刑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它隶属于刑法的时间效力范畴,具体是指一个新的刑事法律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以及行为之后裁判前之法律有变更时,是否适用裁判时之法律。如果适用,那么新的刑法就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但是现行《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学理论,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刑法司法解释对所解释的刑法规定颁布实施以前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 (二)刑法司法解释对所解释的刑法规定实施以后而自身发布实施以前所发生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 (三)刑法司法解释对其解释的刑法规定实施以后而其自身施行以前,已有司法解释正在生效实施,新的司法解释是否有溯及力。 对于刑法司法解释对所解释的刑法规定颁布实施以前未经处理的行为是否有溯及力问题,笔者以为,应着重考虑刑法司法解释的“依附性”特点,即刑法司法解释依附于所解释的相应刑法条文,其解释内容应不违背立法者的原意和刑法条文中确定的相关基本原则。根据这一精神,由于现行刑法已明确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所以刑法司法解释对其所解释的刑法条文颁布实施以前未经处理的行为应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 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来,应首先看该被解释的刑法条文是否具有溯及力,如果适用该被解释的刑法条文对行为人更为有利时,则适用该条文,即司法解释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在确定适用该被解释的刑法条文后,则应看到该司法解释是否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解释,如果其解释内容对行为人不利,则不应适用刑法司法解释,而只能按照该司法解释生效前的旧法来处理。令人遗憾的是,2001年12月17日的《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中,对于此种情况未作规定,只是概括的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但是“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是否包括刑法司法解释对其所解释的刑法条文实施以前发生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刑法司法解释对其所解释的刑法条文实施以后而自己生效之前的未经处理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学术界观点多有不同。有的学者认为,刑法司法解释是对刑法规定进行解释,即是在刑法条文已作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就如何具体适用法律问题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因此,其一经公布施行,效力就等同于其所解释的法律本身,对正在审理和尚未审理的案件具有法律效力。另有学者认为,对于此种情况,应根据刑法司法解释的内容不同予以区别对待。刑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属于扩张解释的,其溯及力的有无应以扩张解释是否对行为人有利为标准,如扩张解释对行为人有利,则该解释对其生效以前的案件具有溯及力,反之则该司法解释对其生效以前的案件不具有溯及力。如果刑法司法解释不属于扩张解释的,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审理或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具有溯及力。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kXb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