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01年6月与兴凯饭店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明确规定其责任是负责饭店大堂的全部接待工作,试用期8个月,月工资3000元。8个月试用期后万隆饭店表示满意,合同正式履行。2002年4月,因饭店餐饮部门负责人调离,饭店主管又认为大堂经理最好以女性

admin2013-10-22  37

问题 张某于2001年6月与兴凯饭店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明确规定其责任是负责饭店大堂的全部接待工作,试用期8个月,月工资3000元。8个月试用期后万隆饭店表示满意,合同正式履行。2002年4月,因饭店餐饮部门负责人调离,饭店主管又认为大堂经理最好以女性为宜,于是在未与张某协商的情况下,便安排张某将大堂工作移交,接手餐饮部的工作。对此,张某表示不同意,认为原合同规定是来做大堂部经理工作。饭店认为张某与饭店已签了劳动合同,张某已成为本饭店的职员,就应当服从饭店的安排,仍坚持让张某去做餐饮部工作。张某坚决不同意,并仍到大堂部上班。根据以上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选项 A、正确。因为张某与兴凯饭店签订了劳动合同,应遵从饭店的安排
B、不正确。因为饭店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C、不正确。因为张某已熟悉了大堂经理的工作,这样的调动会给工作带来影响
D、正确。因为大堂经理和餐饮部负责人的工资是一样的

答案2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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