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一个关于男女婚前应当进行婚检的地方法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2003年国务院制定的自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男女婚前可以自由选择婚检。有人认为,黑龙江省的地方性法规与国务院

admin2017-05-08  20

问题 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一个关于男女婚前应当进行婚检的地方法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2003年国务院制定的自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男女婚前可以自由选择婚检。有人认为,黑龙江省的地方性法规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抵触,但黑龙江省的地方性法规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
    请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
    (1)解决《婚姻登记条例》和《母婴保健法》冲突依据的原则是什么?
    (2)享有审查权的机关如何解决《婚姻登记条例》和《母婴保健法》规定之间的冲突?
    (3)本案说明了什么问题?

选项

答案(1)解决《婚姻登记条例》和《母婴保健法》之间冲突应依据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原则。 (2)解决办法:①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国务院按照所提意见对《婚姻登记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②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婚姻登记条例》。 (3)该案例表明,我国事实上存在法律与行政法规、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冲突,或者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应加强宪法和法律监督,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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