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以下哪条是错误的?(2003,94)

admin2013-04-18  33

问题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以下哪条是错误的?(2003,94)

选项 A、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B、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C、高层建筑的中厅和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下室
D、有外窗的办公用房

答案D

解析 参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2005年版)。8.4.1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8.4.1.1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8.4.1.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8.4.1.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8.4.1.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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