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关于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卷一—76,多)

admin2014-02-21  24

问题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关于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卷一—76,多)

选项 A、甲乙两国就界河使用发生纠纷,丙国为支持甲国可出面进行武装干涉   
B、甲乙两国发生边界争端,丙国总统可出面进行调停   
C、甲乙两国可书面协议将两国的专属经济区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对此争端拥有管辖权   
D、国际法院可就国际争端解决提出咨询意见,该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解决围际争端的政治方法和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干涉是指第三方擅自或片面介入其他国家间的争端,并强迫其按照干涉国的方式解决争端。这种方式在现代旧际法巾被认为是不合法的。故A项错误。   
调停是指第三方以调停人的身份,就争端的解决提出方案,并直接参加或主持谈判,以协助争端解决。调停国提出的方案本身没有拘束力,调停国对于进行调停或调停成败也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或后果。调停作为一种政治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适用于任何类型的争端解决,并且不影响当事国同时或今后采取其他解决争端的方法。故B项正确。   
国际法院是根据《联合国宪章》而设立的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其可以通过诉讼的办式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构成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须满足如下条件:   
(1)对人管辖——即谁可以作为国际法院诉讼当事方。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有三类国家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①联合国的会员国;②非联合图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过;③既非联合困的会员过也非《过际法院规约》的当事过,但根据安理会决定的条件,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份声明,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保证执行法院判决及履行其他相关义务的国家。作为诉讼当事国,这三类国家的地位是相同的,国际组织、法人或个人都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   
(2)对事管辖——即什么事项能够成为国际法院的管辖对象。   
①自愿管辖,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如甲乙两国因领土划界问题发生争端,甲乙两国共同缔结了一项条约约定将该项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此即自愿管辖情形。   
②协定管辖,条约或协定中约定将有关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如甲乙两国签订专属经济区条约,该条约中规定,因该条约解释、履行发生的争端交国际法院裁判解决。后两国将因该条约履行发生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裁判,此即协定管辖情形。   
③任择强制管辖,《国际法院规约》当事过发表声明就相应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其他当事国,接受法院的管辖具有强制性。“任择”指的是,是否发表声明由国家决定,“强制”指的是一旦符合条件,国际法院即有管辖权。   
如甲国于1980年发表声明,表示对接受同样义务的其他国家,甲国同意将与该国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并接受法院的管辖具有强制性。1990年,乙国也发表同样的声明。2000年,甲乙两国发生争端,于是甲国根据甲乙两国声明将该争端提交到国际法院解决,吲际法院对之有强制性的管辖权。此即任择强制管辖情形。根据上述知识可知C项所述,构成国际法院的自愿管辖,正确。   
国际法院有提供法律咨询的职能,称为咨询管辖权。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合格主体有两类:一类是有直接请求权的,限于大会和安理会,它们可以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咨询管辖;另一类是无直接请求权的,包括联合国的其他机关或专门机构,它们仅能在获得大会授权时才能成为适格主体,而且仅能就“其工作范围内的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咨询管辖。国家、个人和联合国秘书长无权请求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虽然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以及国际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可见,国家之间出现了争端,是不能要求国际法院出具咨询意见的,另外,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本身也没有法律拘束力。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C。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kUD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