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甲、乙共同抢劫、丙窝藏一案时,依法做出如下判决:甲系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乙系抢劫从犯,罪行较轻,且能主动投案自首,故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2万元;丙明知甲

admin2014-10-15  23

问题 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甲、乙共同抢劫、丙窝藏一案时,依法做出如下判决:甲系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乙系抢劫从犯,罪行较轻,且能主动投案自首,故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2万元;丙明知甲犯有抢劫罪,却为其提供隐匿处所,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

选项 A、对甲所判处的15年有期徒刑由监狱执行
B、对丙所判处的管制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C、对甲、乙、丙所判处的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D、对甲所判处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对乙所判处的罚金由公安机关执行

答案A,B,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1—3款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第259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第260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第261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在本案中,对甲所判处的15年有期徒刑由监狱执行;对丙所判处的管制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对甲、乙、丙所判处的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甲所判处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对乙所判处的罚金均由人民法院执行。所以本题应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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