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短期自由刑的争议。

admin2022-03-17  12

问题 有关短期自由刑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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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短期自由刑,是自由刑制度出现以来受到非议与争论最多的一个刑种。它的存废问题也是长期以来刑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首先,关于短期的期限,有各种不同的说法,1周说、6周说、3个月说、6个月说、1年说等,最极端的主张是短期自由刑的最下限应为6小时或12小时。但多数学者和国家认为应以6个月以下为短期。我国刑法中的拘役就属于这类短期自由刑。 以往一般认为,短期自由刑存在如下主要弊端:(1)刑期太短,难收教育改造之效,还会给受刑人贴上犯罪人的标签,不利于其重返社会;(2)执行场所条件差,加之管教不力,犯人之间交叉感染,使人身危险性增大;(3)由于短期自由刑的受刑人大多是初犯,一旦被关押,容易导致其产生自暴自弃的心理,不利于其改造;(4)短期自由刑缺乏威慑力,难以收到一般预防的作用;(5)受刑人一般为社会的下层,而上层人士更多地被科处罚金,这导致刑罚不公正。 尽管短期自由刑存在不少弊端,但各国刑法都没有废除短期自由刑:从各国司法实务来看,至少对交通犯罪与经济犯罪者,比较大量地适用短期自由刑;有的国家短期自由刑的适用率相当高。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短期自由刑本身仍有不少优点。如它可适用于轻微之罪,可避免轻罪重罚;它本身比限制自由刑有更大的威慑性,从而比限制自由刑更能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效果,这对于过失犯、初犯来说更是如此;它可以增加被监禁人员的周转量,从而提高监狱的利用率,以减少狱政费用等。一旦废除短期自由刑,还没有更好的方法进行替代。正因为如此,我国刑罚保留了拘役。 当然,对拘役的执行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即应当注重在短期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习感染,力求改造犯罪人,另外还可充分发挥罚金刑的替代作用以及缓刑的作用。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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