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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有限公司,有股东5人,郑一、关二、刘三、工会持股比例分别为15%、26%、8%、51%。工会已登记为法人,代表甲公司全体职工持股。郑一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关二任总经理。工会委派曹四、谢五任甲公司董事,与郑一、关二、刘三共同组成董事会。 职
案情:甲有限公司,有股东5人,郑一、关二、刘三、工会持股比例分别为15%、26%、8%、51%。工会已登记为法人,代表甲公司全体职工持股。郑一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关二任总经理。工会委派曹四、谢五任甲公司董事,与郑一、关二、刘三共同组成董事会。 职
admin
2021-09-24
42
问题
案情:甲有限公司,有股东5人,郑一、关二、刘三、工会持股比例分别为15%、26%、8%、51%。工会已登记为法人,代表甲公司全体职工持股。郑一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关二任总经理。工会委派曹四、谢五任甲公司董事,与郑一、关二、刘三共同组成董事会。
职工股东曹四将其股权对外转让给赵七,未告知工会。后工会知情后,召开全体职工会撤销曹四的董事职务。
后甲公司有意增资3000万,拟定的增资方案为全部增资由乙公司认缴,出资款分三期实缴,第一期在合同签订后支付200万,第二期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后支付800万,剩余出资在公司上市后足额付清。增资后乙公司持有甲公司60%的股权。
甲公司针对上述增资事宜召开股东会,全体职工股东参加:①关二不同意本次增资;②刘三主张优先认购500万增资;③持股0.5%的职工股东黄十一主张按其现有持有的股权优先认购增资;④其他股东同意上述增资方案。股东会最终决议通过该增资方案(同意人所占股权比例为73.5%)。
后乙公司登记为甲公司股东,并依约实缴前两期出资。后乙公司委派到甲公司的董事善后,在乙公司的指示下与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丙公司签订无息借款700万元的合同,借款期限为8年。
后乙公司经营陷入困境,一年多以来,乙公司与甲公司原有股东因经营理念不合等原因,矛盾剧增。后甲公司原股东在未通知乙公司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通过解除乙公司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
问题:
刘三、黄十一关于增资认缴的主张是否可以获得支持?
选项
答案
不能得到支持。《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此外没有另外规定,因此该行为不能被得到支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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