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admin2013-05-03  42

问题 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选项 A、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
B、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又构成受贿罪
C、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杀人
D、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强奸被组织人

答案C,D

解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可知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按照拐卖妇女罪的升格刑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这也就是中国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包容犯。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知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又构成受贿罪的,从一重处罚,也不实行数罪并罚。这是刑法理论中的牵连犯问题。对于牵连犯,中国刑法中有三种处理方法:
1、如果没有法条的明确规定,应从一重。
2、法律明确规定为从一重或一其中的一罪论处。
3、依照法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以故意杀人的方式骗取保险金的,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前两款罪(指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可知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杀人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前款罪(指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可知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强奸被组织人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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