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是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公司管理办公室主任。2006年4月,吴某私自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公司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身份,为朋友刘某所在的某私营企业向银行贷款300万元提供担保,并以本单位存在该银行的400万元定期大额存款作为抵押。2008年4月,贷款到期后,该私

admin2015-09-30  25

问题 吴某是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公司管理办公室主任。2006年4月,吴某私自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公司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身份,为朋友刘某所在的某私营企业向银行贷款300万元提供担保,并以本单位存在该银行的400万元定期大额存款作为抵押。2008年4月,贷款到期后,该私营企业未能如期还贷,通过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与该银行的追索,仍有260万元未能追回,该私营企业已经无力还款,吴某逃跑。于是该银行直接从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的账户上扣划260万元。则吴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选项 A、构成挪用公款罪
B、构成玩忽职守罪
C、构成贪污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B

解析 首先,吴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本单位存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侵吞、窃取本单位的财产,所以吴某显然不能构成贪污罪。其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两罪在主观和客观方面都有一些区别:(1)玩忽职守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存在过失的,挪用公款罪则要求行为人故意的挪用公款。但是必须注意,玩忽职守罪的过失针对的是结果,行为人完全可能故意的违反规定;同时挪用公款罪的故意指的是行为的故意,对于最后不能还上这一结果,挪用公款的行为人也只能出于过失,否则就可能构成贪污罪;(2)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而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则相对单一,只有将本单位财产挪给他人使用才可能构成本罪。在本案中,昊某以单位名义为其他企业担保,并不同于将本单位财产挪给他人使用,尽管由于银行的存在使得二者的实际效果类似。因为进行这种实质的解释,将“提供担保”也解释为一种“挪用”的话,会有类推解释之嫌。所以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应当将吴某的行为认定为玩忽职守罪。答案是B。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kKt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