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某私企老板,生意不景气导致负债累累。他就伪造了与台商签订的合资意向书,财产担保文件,市工商局、轻工局关于此立项的批准文件和市主要领导的批示,欲通过银行贷款来使企业起死回生,到时再还款付息。2006年8月,王某向市工商银行申请贷款300万元,编造贷款用

admin2009-04-23  32

问题 王某是某私企老板,生意不景气导致负债累累。他就伪造了与台商签订的合资意向书,财产担保文件,市工商局、轻工局关于此立项的批准文件和市主要领导的批示,欲通过银行贷款来使企业起死回生,到时再还款付息。2006年8月,王某向市工商银行申请贷款300万元,编造贷款用途是与台商合资办公司。王某的姐夫周某是该工商银行的一个科长,王将自己的真实意思跟周某说了,希望周某能帮忙。周某认为这个风险比较大,就没有帮忙,但答应保密。后来,王某就找到同在该银行其他部门工作的同学孙某为自己出面说话,并答应孙某事后有好处。孙某明知王某贷款事由是假的,仍找到信贷部主任万某为其疏通。万某与孙某关系较好,就收下了王某提供的伪造文件,在没有认真核实的情况下作出了同意贷款的决定。300万元贷出后,王某先期投人100万元,结果血本无归。他感觉市场行情并不看好,就想带着剩下的钱出国一去不返。这次他又找到了周某,软磨硬泡想让周某帮他把钱弄到国外去。周某碍于亲戚关系,加上他感觉这个不犯法,就为王某提供了几个账户,通过多次转账协助其将剩余的200万元汇到了国外。后王某在机场被抓,但200万元贷款因流向不明没能追回。请回答下列问题。

选项 A、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不单独定罪
B、王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其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不单独定罪
C、王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D、王某的行为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罪

答案4,8

解析 本题考查贷款诈骗罪和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罪的区别。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193条对其行为类型作了列举,即:(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在本罪的认定中,强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很重要的。因为在实务中,行为人可能实施了上述几种行为之一,但只为了取得贷款,仍准备以后还款付息,也就是贷款时并没有非法占为已有的目的,这种情况是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的。那么当行为人依靠上述手段取得贷款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的意思并拒不还款时,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我们同样不能认定其为贷款诈骗罪,因为他非法占为已有的意思并不是骗取贷款时的主观心理态度。
   正因为存在这种情况,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在《刑法》第 175条后增加了一条,作为第175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案中王某骗取贷款时是想还本付息的,是在取得贷款第一次投资失败后才产生了非法占有的心理,所以不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而应以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罪定罪处罚。故A、B选项错误。C、D选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kHn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