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专营散酒收售,农村小卖部为其供应对象。刘某从他人处得知某村办酒厂生产的散酒价格低廉,虽掺有少量有毒物质,但不会致命,遂大量购进并转销给多家小卖部出售,结果致许多饮者中毒甚至双眼失明。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9/2/56)

admin2021-01-31  44

问题 刘某专营散酒收售,农村小卖部为其供应对象。刘某从他人处得知某村办酒厂生产的散酒价格低廉,虽掺有少量有毒物质,但不会致命,遂大量购进并转销给多家小卖部出售,结果致许多饮者中毒甚至双眼失明。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9/2/56)

选项 A、造成饮用者中毒的直接责任人是某村办酒厂,应以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不清楚酒的有毒成分,可不负刑事责任
B、对刘某应当以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C、应当对构成犯罪者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D、村办酒厂和刘某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B,C

解析 (1)刘某客观上实施了销售有毒食品的行为;在主观上知道“酒中掺有少量有毒物质,但不会致命”,对于对象是有毒有害食品具有认识(即使误将有毒食品认作有害食品,亦属具体错误),具有销售有毒食品的故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故意方面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物质即可,对于伤亡结果的过失不影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意的成立。可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该罪中包容了过失致人重伤、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内容。故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2)选项C,根据《刑法》第144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按第141条处罚;第141条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致人严重残疾就认为是“特别严重危害”。故选项C是正确的。
(3)村办酒厂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单位犯罪。刘某、村办酒厂分别构成生产、销售环节中一环,他们没有共同的生产、销售行为,而只有各自独立的生产、销售行为,没有共同行为即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为同时犯。故选项D错误。
(4)本题的选项C貌似涉及“死记硬背”的内容,好像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是,从做题技巧上看,如能认定选项D错误,而本题又是多选项至少有二个以上选项符合题意,即使记不住法条具体内容,选中选项C几乎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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