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6岁,初中毕业后即到一中外合资企业工作,与该企业签订了3年的合同。该合同约定3年之内,王某不得申请调离,并交纳抵押金6000元。1年之后,该企业将王某分派到矿井下作业。由于井下黑暗,工作条件差,且长期见不到阳光,还经常加班加点,平均工作日在10小时以

admin2018-05-28  30

问题 王某16岁,初中毕业后即到一中外合资企业工作,与该企业签订了3年的合同。该合同约定3年之内,王某不得申请调离,并交纳抵押金6000元。1年之后,该企业将王某分派到矿井下作业。由于井下黑暗,工作条件差,且长期见不到阳光,还经常加班加点,平均工作日在10小时以上,王某不愿在井下作业,向厂方反映其下班后睡不好觉,饭量减少了。厂方对王某的情况不但不予采纳,反而说王某不安心工作,对其提出批评。过后不久,王某因无法适应井下工作,在调配到其他车间工作也无希望的情况下,向厂方提出调离。厂方以合同约定不得申请调离为由拒绝了王某的要求。经多次交涉,最后厂房勉强同意王某调走,但6000元押金不予退还,原因是王某违约。
    问:
    (1)王某不愿在井下工作是否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2)该企业应该怎么做?

选项

答案(1)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王某进入企业工作时刚满16岁,调到井下工作时也只有17周岁,属于未成年工,理应受到该企业的特殊保护。但该企业不顾王某的一再反对,坚持将其分派到井下工作,并经常加班加点,多次延长工作时间。因此,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王某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提出调出是合理合法的。 (2)该企业由于自己的违法行为造成王某提出解除合同,应依法向王某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补偿;向王某退还6000元押金,因为该企业向王某收取押金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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