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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认定有10户居民的小区自建的围墙及附属房系违法建筑,指令乙镇政府具体负责强制拆除。10户居民对此决定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卷二真题试卷第100)
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认定有10户居民的小区自建的围墙及附属房系违法建筑,指令乙镇政府具体负责强制拆除。10户居民对此决定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卷二真题试卷第100)
admin
201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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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认定有10户居民的小区自建的围墙及附属房系违法建筑,指令乙镇政府具体负责强制拆除。10户居民对此决定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卷二真题试卷第100)
选项
A、本案被告为乙镇政府
B、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C、如10户居民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诉讼代表人的,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D、如10户居民对此决定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甲县政府
答案
B,C
解析
本题中出现的案件是,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认定有10户居民的小区自建的围墙及附属房系违法建筑,指令乙镇政府具体负责强制拆除。10户居民对此决定不服起诉。因此,根据这一描述,可以看出被诉的决定是认定居民所建的建筑为违法建筑的决定,此决定与乙镇政府无关。因为本题中并未出现乙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即使出现也与本题中的诉讼无关,被诉行为不是强制拆除行为。事实上,题十已明确指出,此决定由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作出。不过,由于指挥部为临时机构,其本身并无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后果应由设立它的行政机关承担。因此,本题的决定者应为甲县政府。在明确决定者后,本题的相关选项才能作出判断。因为被诉决定由甲县政府作出,与镇政府无关.故选项A中“本案被告为乙镇政府”显然错误。同时,本案的被告也不是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而应为甲县政府。对此,《行诉法解释》第20条也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由于本案的被告为甲县政府,管辖的确定也应以此为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l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本案中的决定者是县政府,且案件不属于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案件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故选项B的说法正确。同样,由于本题的决定者为甲县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要求,甲县政府毫无疑问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而应是其上一级政府或其隶属的派出机关。对此,《行政复议法》第13条有明确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故选项D的说法错误。选项C涉及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问题,对此《行诉法解释》第14条作出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故选项C的说法正确。综上,本题的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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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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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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