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约定2011年12月3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甲公司到期未清偿债务,乙银行多次催收未果,最后一次催收时间是2013年3月9日。乙银行的抵押权能够得到法院保护的最后日期是( )(2016年法学基础课单选第

admin2018-07-30  29

问题 甲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约定2011年12月3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甲公司到期未清偿债务,乙银行多次催收未果,最后一次催收时间是2013年3月9日。乙银行的抵押权能够得到法院保护的最后日期是(    )(2016年法学基础课单选第20题)

选项 A、2012年12月3日
B、2013年12月3日
C、2014年3月9日
D、2015年3月9日

答案D

解析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题中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因银行的多次催收发生中断,最后一次催收时间为2013年3月9日,从最后一次催收时间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二年,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截止至2015年3月9日,行使抵押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也截止至2015年3月9日。因此本题选D。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但此题明确写了时间,是在《民法总则》出台前,因此不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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