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上,我国有关法律以( )。(2010年单项选择第17题)

admin2010-03-29  30

问题 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上,我国有关法律以(     )。(2010年单项选择第17题)

选项 A、复议前置为原则
B、自由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例外
C、行政诉讼最终为原则
D、行政确认先行为原则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在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程序上的衔接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选择型,即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都是这样规定的。第二,选择兼终局型,即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即不得再提起诉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作了这样的规定。第三,必经型,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通常称为复议先行或复议前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未经复议不得起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四,复议终局型,即以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k6v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