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达公司为了扩展业务,与长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爱达公司以本公司公允价值为8元/股的5400万股和4800万元银行存款收购长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天元光电有限公司(简称天元光电)80%的股份,从而使天元光电成为爱达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天元光电共有股权10000

admin2016-01-31  29

问题 爱达公司为了扩展业务,与长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爱达公司以本公司公允价值为8元/股的5400万股和4800万元银行存款收购长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天元光电有限公司(简称天元光电)80%的股份,从而使天元光电成为爱达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天元光电共有股权10000万股,假定收购日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5元,每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6元。交易各方承诺股权收购完成后不改变原有经营活动。
针对该项业务,请代税务师回答下列问题: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基本条件有哪些,该项业务是否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选项

答案计算股权支付比例 股权收购中涉及到的天元光电股权数量=10000万股×80%=8000(万股) 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80)00万股×6=48000(万元) 被转让资产的原计税基础=8000万股×5=40000(万元) 股权支付的金额=5400×8=43200(万元) 股权支付所占比例=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43200÷48000=90% 非股权支付所占比例为10% 具体的双方支付关系如下表10.10所示: [*] 根据财税[2009]59号的规定,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50%)。 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④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85%)。 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在该项股权收购为了扩展业务需要,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收购企业购买的被收购企业的股权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80%,超过了50%;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比例为90%,超过了交易支付总额的85%,且股权收购完成后不改变原有经营活动,因此爱达公司该项股权收购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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