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1日,张先生与某工程设计院签订4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2005年7月30日止,工作岗位为行政助理。2003年2月变更劳动合同,张某任该院人力资源部人事主管。2003年2月某工程设计院开始实施由员工大会通过的新的技术经济责任制,该制度规定设

admin2015-05-19  34

问题 2001年8月1日,张先生与某工程设计院签订4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2005年7月30日止,工作岗位为行政助理。2003年2月变更劳动合同,张某任该院人力资源部人事主管。2003年2月某工程设计院开始实施由员工大会通过的新的技术经济责任制,该制度规定设置设计提成奖、管理奖、出勤奖、开发奖、工程奖等奖项,其中设计部门奖金总额为全年完成合同额减去工程成本和基本定额再乘以15%,基本定额为每名设计人员10万元;管理部门奖金以设计人员年平均奖金的70%为基数,再乘以各自岗位系数,人事主管岗位的系数为0.8。
    2004年10月15日张某认为某工程设计院未按照技术经济责任制的规定,足额支付其2003年及2004年1月至9月的应得奖金,在与部门领导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请求某工程设计院按照办法的规定补发其应得奖金67180元及经济补偿金16800元。
    本案具体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首先,张先生提供的工资表表明:2003年5月和10月两次累计预支张某奖金2.6万元,2004年5月和9月份两次支付2003年及2004年1月至9月奖金共计2.9万元,这与制度规定应予支付的数额相去甚远。
    其次,张先生提供的依据是:某工程设计院2003年全年完成合同额2150万元,2004年经营目标为2400万元;2003年工程成本为58万元,2004年工程成本为48万元。而某工程设计院认为张某的主张缺乏依据,以DD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关于某工程设计院全面会计审计报告为依据对张某的主张提出异议。2003年实际完成合同额2000万元,工程成本为62万元;2004年数据仅为计划数据,实际发生情况与计划存在差距。
    再次,张先生的主张为2003年全院设计人员为22人,2004年全院设计人员为36人。而某工程设计院提供了该院人员情况表,证明该院2003年与2004年设计及设计辅助人员分别为25人和40人。
    最后,张某在申诉书中的主张数据均为其个人通过其职务工作所获得。
请根据本案情况指出劳动争议的焦点,并提出裁决意见及其理由。

选项

答案(1)这是一起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报酬问题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本案争议的焦点: ①奖金计算办法和参数。 ②劳动争议事实的举证责任。 (3)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大会通过的新的技术经济责任制度对企业所有员工和各管理部门均有约束力,劳动关系的当事人都应遵守。 案例中,争议双方均未对该办法提出异议,存在争议的事项仅为与奖金计算有关参数的认定上。 (4)举证责任是指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没有证据或举证不明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但由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事关管理事务方面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5)张某为主张自己的权利可以提出自己的证据,但是奖金计算参数如完成合同额、工程成本、基本定额以及设计人员数量等证据应由某工程设计院承担法定举证责任。 (6)2003年经DD会计事务所依法关于某工程设计院全面会计审计报告数据应完全予以采信而不应提出异议。设计人员数量为企业经营管理权范畴,张某的数据不能采信。 (7)2004年的计划完成合同额、工程成本等数据应采取公平合理的方法,将计划完成额、工程成本等项按照9/12进行折算,只计算到1月~9月为止。 (8)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某工程设计院应补发张先生的奖金为: ①2003年奖金: [(2000-62-10×25)15%/25]×70%×0.8=5.67168(万元) ②2004年1月~9月奖金: [(2400-48-10×40)×9/12×15%/40]×70%×0.8=3.0744(万元) ③应付奖金总额: 5.67168+3.0744=8.74608(万元) ④应补发奖金额: 8.74608-(2.6+2.9)=3.24608(万元) ⑤院方因未按照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张先生奖金,还应按照少发金额的25%,加发经济补偿金8115.2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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