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卷二第91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admin2018-06-27  43

问题 (2007年卷二第91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选项 A、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
B、权利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C、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D、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答案A

解析 A.根据《民法总则》第194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不可抗力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故选项A正确,符合题意。
    B.C.D.根据《民法总则》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和要求履行义务均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故选项B、C、D错误,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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