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试卷二第56题)

admin2015-05-08  33

问题 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试卷二第56题)

选项 A、甲受贿1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万元,甲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甲被没收财产的总额至少应为300万元
B、甲抢劫他人汽车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汽车应上缴国库
C、甲因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前所负赌债,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
D、甲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因妨害清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财产和罚金应当合并执行

答案A,B,C,D

解析 要答对本题,首先要掌握《刑法》第64条。该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根据本条,选项A中的受贿款100万元,属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予以追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万元也属于非法所得(法条规定: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应予追缴。所以,甲被没收财产的总额至少应为300万元是错误的。这300万元都不属于没收财产的范围。
    选项B中的汽车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而不是上缴国库。所以选项B也错误。
    选项C中,甲在判决宣告以前所负的赌债不是合法债务。所以不能从应予没收的财产中偿还。所以选项C也错误。  
    选项D是错误的。罚金和没收财产是不同种类的法定刑,因此只能分别执行,不能合并执行。
    《刑法》第59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刑法》第60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刑法》第395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陷阱点拨:要答对本题,关键要掌握没收财产作为一种附加刑,和追缴犯罪所得是不同的。它没收的是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是要退还被害人或者上缴国库的,它并不是没收财产刑的对象。犯罪所得一般在宣判前就被追缴了(如果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就退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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