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但该汇票上未记载乙的名称。其后,乙在该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了自己的名称。下列有关该汇票背书与记载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dmin2010-01-18  35

问题 甲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但该汇票上未记载乙的名称。其后,乙在该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了自己的名称。下列有关该汇票背书与记载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的背书无效,因为甲未记载被背书人乙的名称
B、甲的背书无效,且将导致该票据无效
C、乙的记载无效,应由背书人甲补记
D、乙的记载有效,其记载与背书人甲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提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票据法》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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