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宪法解释从解释的主体和效力方面进行的分类。

admin2017-06-30  31

问题 论述宪法解释从解释的主体和效力方面进行的分类。

选项

答案首先依据解释宪法的主体和效力可将宪法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两种,这也是最主要的分类: (1)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是指由宪法授权的机关或宪法惯例所认可的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宪法条文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正式解释的特点:特定主体;具有效力。其中,特定主体主要有三类: ①立法机关解释制,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程序解释宪法。最初由英国采用,由于英国采用不成文宪法,宪法和法律没有实际上的区别,当对宪法性条款发生歧义时,自然由议会做出解释,其基本理论基础是议会至上的政治哲学。 ②司法机关解释制,1803年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做出了著名的判决,确立违宪法律无效的宪法规则,从此开创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先河。其基本做法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附带性地审查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如果认为违宪可宣布其违宪,拒绝在本案审理中适用。 ③特定机关解释制。特定机关是专门负责解释宪法的具有权威性的机关,能够有效解决宪法实施中出现的各种违宪问题,在解决的方式上普遍采用司法积极主义原则。 (2)非正式解释又称无权解释,它是指非特定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对宪法条文所作的说明,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有人又称为学理解释。如宪法学对宪法所作的解释,即为宪法的学理解释,它是非正式宪法解释的一种,其性质属于学术探讨,没有法律效力,但它是一定宪法要求、宪法评价的表现方式。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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