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哪些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admin2012-08-12  21

问题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哪些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选项 A、犯罪嫌疑人甲,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情节轻微
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
C、犯罪嫌疑人丙又聋又哑,且犯罪情节轻微
D、犯罪嫌疑人丁已死亡

答案A,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142条:“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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