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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意事项 本题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 二、给定资料 1.2011年6月21日,新浪微博上一个名叫“郭美美Baby”的网友颇受关注,这个自称“住大别墅,开玛莎拉蒂”的20岁女孩,其认证身份居然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其真实身份也
一、注意事项 本题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 二、给定资料 1.2011年6月21日,新浪微博上一个名叫“郭美美Baby”的网友颇受关注,这个自称“住大别墅,开玛莎拉蒂”的20岁女孩,其认证身份居然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其真实身份也
admin
2012-06-26
34
问题
一、注意事项
本题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
二、给定资料
1.2011年6月21日,新浪微博上一个名叫“郭美美Baby”的网友颇受关注,这个自称“住大别墅,开玛莎拉蒂”的20岁女孩,其认证身份居然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其真实身份也众说纷纭,有网友称她是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郭长江的女儿,由此引发很多网友对中国红十字会的非议。
郭美美引爆的红会危机刚要平息,“卢美美”又一次给原本已经饱受质疑的中国慈善事业抹上厚重的阴影。慈善是爱心事业,不是发财工具。如何监督慈善事业,这是未来中国慈善事业透明管理、阳光保障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自郭美美等一系列事件发生后,社会捐款数以及慈善组织捐赠数额均出现锐减。民政部最新统计数据表示,2011年7月份全国社会捐款数为5亿元。和6月相比降幅超过50%。慈善组织6到8月接收的捐赠数额降幅更是达到86.6%。
2.频繁曝光的慈善丑闻,让慈善这个原本纯粹的爱心公益事业伤痕累累。这从侧面反映出当前我国慈善事业从捐助到使用,从管理到审查各方面暴露出的漏洞。与发达国家比起来,中国的慈善事业“正规化”起步较晚,无论是制度保障还是运作模式上都相对不够完善。“红十字会必须用自己的行动澄清自己,黑就是黑,白就是白,声明是没有用的。唯一的途径,是来自第三方的严肃调查。更关键的是,红十字会必须透明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系张鸣表示。在他看来,郭美美事件让人很有想象空间,其背后是主导中国慈善事业的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显然已经走到一个必须进行改革的关口。
1993年中国颁布的《红十字会法》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红十字会系统不归民政系统管,它是一个独立的系统,我们叫作‘官办机构’。历来对这个系统的监管,我们一直是认为有问题的,红十字会应该是首先需要受到监督的对象。但是它历来都没有在监督的范围之内。到底怎么来监管?我认为,应该是谁任命的,谁考核干部的,谁就应该承担起监管的职责。”公益泰斗、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秘书长商玉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教授看来,郭美美事件正是暴露了对于当下中国的社会组织的监管盲点与难度。杨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截至去年年底,在中国民政系统内登记注册的社团、基金会、民办非营利这三类非营利组织约为不到50万家;而目前不在市场体制下的、被排除在法律监管范畴之外的非营利组织已有约800万家,这些被学者们简称为“计划体制下的社会组织”,实质上是“由计划体制来给予其合法性的”,其中就涵盖了红十字会的各级分会与行业协会,这个系统有其专门的《红十字会法》,加之中国红十字总会又是属于免予登记的社团组织,而它的各级红十字会都有可能去批其下设的行政性红会的分会或支会。
杨团作为原中国慈善总会副秘书长、1999年《公益事业捐赠法》起草参与人忧心忡忡地向记者表示,改革已经走到今天,只有“几乎算是零头的”社会组织才是处于法律监管之下的,而上述庞大的社会组织根本就不受法律监督,这恰为郭美美事件所折射的重中之重,“这个体制问题可能比腐败问题更大,因为体制问题里头会有可能蕴含腐败。”
3.“郭美美只是一个导火索,反映了民众对于中国红十字会长期以来的官僚化和不透明的愤怒。”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教授表示。他在微博上宣称:“红十字会的钱,是爱心钱,贪腐一分钱都不原谅。”而他本人对红十字会的态度是:“一日不改革,一日不公开,一日不捐款。”
官办慈善模式下,其资金运作不透明长期被诟病。2011年6月27日,国家审计署公告称,红总会本级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中的问题金额219.71万元:其他方面的问题金额420.33万元。红十字会最重要的也最应该做的工作是告诉捐赠者他们所捐赠善款的流向,“你的这个钱既然是从大众来的,你就应该向大众有个交代,即使是政府拨款,政府也要审计,何况是老百姓的善款,更不能随便用。其实这个事情要做起来,是非常简单的,就是要进行信息公开透明,接受任何捐款人的监督。复杂之处在于它乱,有人想吃这碗饭,有人靠它发财,有人借着黑匣子来浑水摸鱼,一些图谋私利之人想开些口子。”公益泰斗、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秘书长商玉生表示。
国家审计署的公告称:“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国家审计署负责监督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财务。各地红十字会的财务也都由同一级的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对于境外捐赠的款物还要接受国际红十字组织的监督、审计。而据《红十字会法》,红十字会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每年都要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同时接受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清华大学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对此表示,由此规定可见,红十字会的财务监督与普通基金会组织完全不同,但中国红十字会是一个人道援助机构,同时应该接受社会道德约束和民众监督。
于建嵘告诉记者,至少目前有三件事是中国红十字会可以做到的,“第一,对它批准的所有行业协会进行清理;第二,对于所有进行利益输出、利用红十字会牟利的人进行处理,将他们驱逐出红十字会;第三,公布红十字会的所有捐款信息。”归根到底,“中国红十字会还是要获得老百姓的认同。”这位湘音浓重的学者表示。
在2011年5月底的无锡,一场中华慈善百人论坛引起关注。这场有多位慈善公益人士参与的论坛,达成的共识是“以透明度提升公信力”,并提倡“公益行业建立自律联盟,完善自律机制”。改革一个封闭的体制。需要从多个角度着力。捐款人对于自己知情权的维护,必定是推动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在内的慈善公益组织透明化的另一股强大外力。这正是从郭美美事件中我们看到的积极一面。
4.慈善事业原本是扶危济贫,救助特困的阳光事业,但缺乏阳光监督就很难保障阳光运作,也就无法保证所有的爱心捐助能给需要帮助的人送去阳光般的温暖。
2010年12月,我国发布的《2010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显示,接受调查的近九成公众表示对慈善信息公开度不满意。从全球角度看,发达国家的慈善机构发展经历了漫长历史,也都经历过各种“慈善丑闻”,但慈善界的丑闻往往成为政府强化对慈善制度监管的新契机,推动各国对慈善机构的“透明+监督”狠下工夫,积累了丰富经验,较好地塑造了慈善机构的公信力形象。
众所周知,在欧美发达国家,慈善事业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浓厚的“慈善文化”。许多富豪认同卡耐基的一句名言:“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有统计显示,全美国70%以上的家庭都对慈善事业有某种程度的捐赠,平均每个美国家庭将3%至4%的年收入捐出来做慈善。美国卡耐基基金会前主席卢塞尔曾说过:慈善事业要有玻璃做的口袋。公众是否给慈善机构捐钱,捐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玻璃口袋”的透明度,慈善事业要获得公众的信任,就必须把这块“玻璃”擦亮,做到高度透明,这是欧美发达国家慈善事业持续发展的内在因素。
5.各国在确保善款透明方面各有招数。美国对慈善机构有相当严格的程序,尤其是一些资助项目申请、拨付款项和运营费用的预算等,管理都非常严格。美国绝大多数州都规定,慈善机构必须向州提交年度报告,而且任何美国公民都可以到慈善机构查阅账目。英国《慈善法》要求慈善组织高度透明和公开,其信息披露度不亚于上市公司。比如。慈善机构每年需提交两份报告——年度报告和财务管理报告,民众可以对每笔善款进行监督,如果对某机构的筹款方式不理解或不满,可以投诉。在法国,公众每年捐款高达数十亿欧元。法国慈善界1989年联合出台了规范慈善机构的《宪章》,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不谋私利、严格管理、规范运作、财务透明。此外,还要求慈善机构领导人员不取薪酬、不从慈善活动中获利。内部管理专业化、公司化。在美国,慈善机构已经实现专业化管理。从业人员绝大部分由志愿者构成,但他们大多都曾接受过专业训练;日常运作上援用工商管理制,董事会或托管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行政首长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监事会监督行政工作。除此之外,各国的慈善监管方式也呈现立体化。
政府监管——在法国,任何慈善机构都要受到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在美国,美国国税局、州检察院等政府有关部门都依法对基金会进行管理。在英国,政府早在1860年就专门成立了“慈善委员会”,监督管理和规范慈善组织的行为。媒体监督——媒体是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具有导向和威慑作用,1992年美国的阿尔莫尼丑闻,就是由媒体曝光而轰动一时。社会监督——在西方,社会监督是慈善监督机制中至关重要的部分,这包括捐赠者与公众的监督,每个公民都有对捐款使用情况的知情权。第三方评估制度——发达国家都很重视独立的第三方评估监督。比如。美国有多家慈善评级机构,为超过5300家慈善机构评级,级别从无星到四星不等,同时提供不同标准的排行榜,其中包括了负面排行,比如筹款回扣率排行、劣等机构CEO薪水排行等。
6.随着民政部《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公众对指引的发布充满期待。追责机制缺失,信息披露、中间评价等环节构架薄弱,监督管理机制缺乏……人们更加期待慈善事业立法尽早出台。参与慈善立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郑功成在接受采访时说:“我国慈善事业是一个非常年轻的事业,我在1994年中华慈善总会成立时就开始关注慈善,见证了慈善事业十几年来由产生到逐渐发展的过程。”
时代背景利于中国慈善事业大发展,中国已经明确将慈善事业列入社会保障体系并鼓励其发展。我国贫富差距持续扩大的现实构成了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同时,国民经济近些年来的飞速发展又为慈善事业的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所以,从目前的现状来说,社会条件、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都有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但慈善事业毕竟年轻,发展中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是失范,我国的慈善法制还不够完善,慈善机构的发育还不够成熟;第二是我国目前没有出台慈善事业法,慈善组织的定性和定位不明确;第三是公民的慈善意识不是十分理性。大家有乐善好施的慈善意识,但是现代慈善意识较淡薄;第四是慈善事业的资源动员能力有限,慈善事业在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郑功成说,法律滞后是造成公众对慈善缺乏信任的重要因素。从现实实践来看,慈善立法是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与运行有序的根本保证,很多国家慈善机构的管理运行费用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而我国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大家总把慈善事业当成道德事业,这点需要纠正。因为慈善机构的运作需要成本和经费,其工作人员获得报酬也是合理的。如果法律对慈善机构的运行经费有相应的规定,公众可能会表示理解。所以,如果将慈善事业定性为一种社会分工,抹去强烈的道德色彩,会有利于献爱心的人和有需要的人更有效地对接,同时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诸多问题。也能保证爱心捐助的安全和有效,这样公众对慈善的评判就会更理性。
在靠什么来支撑慈善机构的公信力这个问题上,郑功成表示,公信力是慈善机构的生命。为此,首先要注意慈善机构的公开透明,包括财务状况等信息的公开,还要经过审计程序,才能知道该机构规不规范、合不合法;第二,从国外慈善机构发展的经验来看,如果有相当数量的有识之士参与到慈善机构,将有助于其公信力的提升。因为这些有识之士本身就是道德模范和公益人士,公众能信任这些人,也就会相信这个机构;第三,要靠慈善机构自律机制的建立,通过成立慈善协会、联合会等组织,慈善机构能够纠正自身的毛病,公众才会对慈善机构更加放心。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慈善事业法,涉及慈善捐助的法律多散见于行政法律规章中: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民政部等制定的行政规章。目前规定的主管部门是否适合管理慈善机构?是否有违慈善事业作为民间的、社会的救助本质?法律空白亟待填补。没有慈善法,中国慈善业就不可能高效、透明、富有生命力地运作。事实上,慈善立法在我国已历经数年,慈善法第一稿早在2005年就已经完成,后来几经修改,至今仍有许多根本性问题尚未形成共识,因此导致近几年来立法进程的步伐有所放慢甚至停滞。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慈善机构由主管部门来管理,郑功成认为,从理论上讲,慈善机构不应由主管部门来管理,但是如果突然放开约束,很多人担心慈善事业会失控。如今,少数慈善机构存在以慈善为名而牟利的现象,比如“义演不义”、“义卖不义”。这类事情虽然不多,但足以打垮人们对慈善的信心。大家不知道政府和慈善机构的关系应该怎么处理,由主管部门来管理,又有违慈善事业作为民间的、社会的救助本质。对于从立法伊始便成为争议焦点的“慈善主体究竟是民还是官”,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作了明确的答复:“慈善的主体是民,而不是官。”郜风涛认为,政府可以制定慈善政策、引导慈善行为,但不能作为慈善的主体。慈善立法应当明确慈善的自愿和民间的定位,并在此基础上,真正从制度上厘定政府权力和民众权利在慈善法律关系中的边界,比如,希望工程建校舍一这应该是政府的责任,不是慈善机构的职责,这种责任要逐渐由过去政府没有承担全部责任过渡到由政府承担全部责任。慈善事业发挥作用的空间和领域才能得以扩展。
社会救助法与慈善事业息息相关,互相影响,因而社会救助法的立法被认为应该先于慈善事业法。实际上,社会救助法的出台已经停顿了近两年,社会救助法的相关条文没有达成足够的共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拖了慈善事业立法的后腿。
慈善发乎人的内心,源于人的自愿。立法要把慈善引向何处?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认为,慈善法要为内在的“慈”转化为外在的“善”提供通道,确保外在的“善”能够始终忠实于内在的“慈”,锻造透明度高和公信力高的慈善组织,厘清政府责任和民间慈善之关系,厘清慈善与商业之关系。
针对我国慈善法制的现状,政府必须要做好相应的角色。郑功成表示,政府是规制者,提供运行的依据和标准;政府是监督者,监督慈善机构是否依法运行,从而保持它的良性运转;政府是支持者,支持包括对慈善机构采取的优惠政策,对在慈善事业中有贡献的人或机构进行褒奖。在我国慈善事业没有发展成熟的条件下,政府还扮演着协调者的角色,保障慈善事业稳定有序发展。要强化处罚机制,对慈善事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加处罚,特别是防止企业、个人或社会团体借慈善之名行逃税之实。慈善立法还应该禁止无序的慈善活动,即并非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可以募捐或举办慈善活动,它必须纳入正常有序的慈善活动并通过合法的慈善机构来进行。
7.经过种种风波,无论是慈善组织还是相关管理部门,都已经开始了一场与“挽回信任”的赛跑。2011年8月,民政部公开表示,公益慈善类组织将单独由慈善司负责,开展独立的行业监管。由民间公益组织发起成立的“基金会中心网”上,也有越来越多基金会加入了这个信息公开的平台。
如果说“慈善风波”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公众的慈善热情,那么这场由专家、媒体、业界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社会大讨论,也凝聚起了关于慈善的诸多共识。比如,透明公开是现代慈善的灵魂,慈善机构只有配备“玻璃口袋”才能让公众捐得放心;职业化、专业化保证善款能被高效使用;专业素养、职业道德是问心无愧提取管理费的前提;破除双重管理体制、放开公募权利,才能激发蕴藏于社会的慈善力量,形成更具活力的“慈善市场”。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不意味一点问题都不出,而在于能够正视和解决问题。从“怎么看”走向“怎么办”,才能促成我国慈善行业的进步、慈善水平的提升。中国红十字会“捐赠信息发布平台”上线试运行,迈出了重要的第一步;为规范信息披露工作,《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面向公众征求意见。这些可以说都是“慈善风波”推动形成的共识,在实践中的一步步落地。制度层面也同样在进行着更深层次的探索。“壹基金”走出身份困境,转型为公募基金会;民政部或将“松绑”公益组织,不需业务主管单位可直接登记注册。这些透露出共同的信号:政府角色将从“严审批”转向“严监管”,多元化将是未来的慈善格局。
当然,任何变革都有其历史包袱和传统逻辑的阻碍,不可能一步到位。这也是作为慈善主体的公众应有的意识。
风波之后,公众需要深化对慈善的理解。在看到慈善组织不足的同时也看到它们的重要作用,在接受它们工作的同时也认同必要的管理费用。更重要的是,要平复“慈善风波”激起的强烈情绪,与过去一样积极投身慈善事业,不让捐款减少,不让血库告急,不让需要帮助的人在等待中失去希望。风波之后,慈善组织与管理部门也需要重新看待媒体与慈善的关系。如民政部相关人士指出,“慈善捐赠降到了冰点”,有人迁怒于某些人的“天真无知”,有人怪责于媒体的“穷追猛打”。诚然,回望“慈善风波”,确有一些组织机构“躺着中枪”;展望“慈善伤疤”揭开后的信任修复。媒体作为正面传播者和引导者的作用无疑应该强化,但抱怨者也需意识到:存在的问题是第一位的。新闻报道是第二位的。民政部证实的“社会捐赠总额没有大幅下降”、只是“慈善机构收的捐赠少了”这一现象表明:公众的慈善热情一直存在并释放,慈善机构的公信力下降并非媒体报道催生。
对于慈善,这是我们的愿景:法律规范、政府监管、公众监督、组织善治、行业自律、社会选择、平等竞争、优胜劣汰、合作共赢。
而这幅美好图景,需要慈善从业者、社会管理者、媒体、以及包括你我在内的每一个社会成员,共同绘就。
三、申论要求
认真阅读“给定资料”,简要回答下面两题。
S市市政府拟进一步加强对慈善机构的监管,以期更好地促进慈善事业的持续发展。请根据“给定资料5”,结合其他各国的慈善管理经验,以市政府工作人员的身份草拟一份《关于促进本市慈善机构规范化的建议》。
要求:
1.内容具体,符合实际;
2.用语得体,通俗易懂;
3.不超过400字。
选项
答案
关于促进本市慈善机构规范化的建议 经过多年发展,本市慈善事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还有一定差距,慈善机构仍存在着运作模式缺乏监管、善款去向不透明、使用情况得不到社会有效监督等问题。 慈善事业是非营利、公益性的社会互助事业,加快其发展有利于推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共同进步,有利于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增强社会责任感,对于社会保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特提出如下建议以供参考。 一是慈善机构善款情况要向公众开放,确保任何公民都可以查账; 二是慈善组织要做到高度透明和公开,信息披露完整及时,以方便公众监督; 三是慈善机构管理要做到“有法可依”,并确保专业化管理; 四是慈善监管方式尽量做到立体化,政府监管、媒体监督、社会监督、第三方评估监督多管齐下,保证慈善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加快发展慈善事业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需各方积极发挥作用,以共同推动本市慈善事业的发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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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题库国家公务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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