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为盗窃乙的自行车(价值460元)被抓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在被行政拘留期间,甲主动交代了盗窃丙的摩托车(价值2万元)的犯罪事实,该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对甲主动交代盗窃摩托车一事的行为应如何定性?(2008—卷二—2,单)

admin2014-02-18  20

问题 甲因为盗窃乙的自行车(价值460元)被抓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在被行政拘留期间,甲主动交代了盗窃丙的摩托车(价值2万元)的犯罪事实,该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对甲主动交代盗窃摩托车一事的行为应如何定性?(2008—卷二—2,单)

选项 A、自首   
B、坦白   
C、立功   
D、重大立功   

答案A

解析 《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其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假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不包括行政拘留。但是,对于被采取行政拘留的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如果不以自首论,显失公平。对于第67条第2款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作扩大解释(也可以认为是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即包括被司法机关或者司法行政机关采取治安拘留、司法拘留等剥夺人身自由措施的行为人;这些人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即使认为这一解释属于类推解释,也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当今的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因为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对限制司法权力起着重要作用,而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则起到了实现公平、正义的作用。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甲当时被抓获时虽不是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余罪自首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此,将甲解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一个有利于甲的解释,无论说这一解释是扩大解释还是类推解释都是妥当的。故此,本案中甲可以成立自首,不属于坦白,故B项错误。由于甲并没有立功行为,故C、D两项错误。此外,根据201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也认为成立自首。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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