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在一起案件中,主审法官认为,生产假化肥案件中的“假化肥”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的“产品”范畴,因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

admin2020-12-08  67

问题 (2008年)在一起案件中,主审法官认为,生产假化肥案件中的“假化肥”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的“产品”范畴,因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有专门规定。关于该案,法官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属于下列哪一种?(         )

选项 A、比较解释
B、历史解释
C、体系解释
D、目的解释

答案C

解析 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比较解释是指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如果说历史解释是利用历史上已发生的法律状况证成某个解释结果,那么比较解释是利用另一个社会或国家的法律状况证成某个法律解释结果。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争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目的解释既有主观目的解释,也有客观目的解释。本条解释没有涉及外国,因此A项错误。本题中没有对历史资料的研究或对新旧法律的对比,因此,不属于历史解释,B项错误。本案中正是将《刑法》第140条置于其与第147条的相互关系中来加以理解,因此,属于体系解释,C项正确。本案不存在目的解释,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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