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肥厂以其污水处理设施“效率低、费用高”为由,予以停运拆除。在下列哪一情况下,该厂构成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2011年卷一31题)

admin2018-03-30  39

问题 某化肥厂以其污水处理设施“效率低、费用高”为由,予以停运拆除。在下列哪一情况下,该厂构成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2011年卷一31题)

选项 A、未在事前获得权威性技术论证
B、未采用替代性的污水处理措施
C、未征得当地环保局的同意
D、未征得附近村民的同意

答案C

解析 《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该法修改之前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而新法直接规定防污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体现了新法的严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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