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向商标主管部门申请在第18类商品上注册“上下左右”商标。2016年3月20日,《商标公告》刊载了甲公司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公告,核定使用商品为旅行包、公文包、行李箱、帆布背包。2016年8月13日,《商标公告》刊载了甲公司商标注

admin2022-11-30  18

问题 甲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向商标主管部门申请在第18类商品上注册“上下左右”商标。2016年3月20日,《商标公告》刊载了甲公司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公告,核定使用商品为旅行包、公文包、行李箱、帆布背包。2016年8月13日,《商标公告》刊载了甲公司商标注册申请的注册公告。2017年12月29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但未向商标主管部门备案,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行李箱上使用“上下左右”商标,甲公司不得在行李箱上使用该商标,也不得授权任何第三人在行李箱上使用该商标,合同有效期10年。2018年9月25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上下左右”注册商标质押给丙公司,以作为向丙公司借款50万元的担保。2018年10月9日,甲公司、丙公司向商标主管部门提交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文件。2018年10月30日,丙公司收到商标主管部门发放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2019年12月20日,因甲公司未按约定归还借款,丙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拍卖甲公司的“上下左右”注册商标。
关于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签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该质押合同经商标主管部门登记后生效
B、商标主管部门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是否登记,不影响质押合同的生效
C、丙公司的质权自质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D、丙公司的质权自商标主管部门登记时设立

答案B,D

解析 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的生效。根据原《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现《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丙公司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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