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雇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08年卷二第58题)

admin2017-03-01  20

问题 甲雇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08年卷二第58题)

选项 A、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B、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B,C,D

解析 (1)甲教唆乙杀人,是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乙是实行犯。依题意,乙爆炸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未危害公共安全,实行行为还是杀人行为而是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将丁炸死而未将丙杀死,不是具体对象错误,由于仍然造成“人死亡”的结果,按法定符合说,实行犯是故意杀人的既遂。而教唆犯的教唆内容是“杀人”,按法定符合说,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未超过教唆故意,实际结果也与杀人结果符合,因此,教唆犯也构成犯罪既遂。:BC两项是具体符合说的观点,选项D的后半部也是具体符合说的观点,只有选项A是正确的。(2)实际上,即使错误的将乙的行为理解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行为,例如,认为对内有人住的丙的住宅这项重大财物本身的毁坏即是危害公共安全,亦即认为乙构成爆炸罪,本题也能选出相同的答案甲的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乙是爆炸罪的实行犯,由于爆炸罪中包容了故意杀人,故甲乙二人在故意杀人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按法定符合说,甲仍是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乙是爆炸罪的实害犯。仍然只有选项A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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