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法院审理一起涉外民事纠纷,需要向作为被告的外国某公司进行送达。根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该案件的涉外送达,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一第39题)

admin2015-08-06  49

问题 中国某法院审理一起涉外民事纠纷,需要向作为被告的外国某公司进行送达。根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该案件的涉外送达,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一第39题)

选项 A、应首先按照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
B、不得对被告采用邮寄送达方式
C、可通过中国驻被告所在国使领馆向被告进行送达
D、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送达

答案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时,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可以依照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成员国,可以依照该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且为《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成员国的,人民法院依照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办理。”本题中,若被告所在国为《海牙公约》缔约国,则应适用《海牙公约》的规定,若非缔约国:可以按照双方其他司法协助协定办理。A项“应首先按照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的说法有一定片面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根据上述第6项规定可知,如果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因此B项“不得对被告采用邮寄送达方式”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上述第2项规定可知,所谓外交途径送达,是指在我国与受送达人所在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定,也未共同加入有关国际条约的情况下,按照互惠原则,可以经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将应送达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法律文书,送交我国的外交机关,由我国外交部领事司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国驻我国的外交机关,再由其转交给该国的外交机关,然后按该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不能通过中国驻被告所在国使领馆向被告直接进行送达。C项表述错误。
    根据上述第7项规定可知,电子邮件方式也是可以选择的送达方式之一,D项正确。注意电子邮件送达不同于邮寄送达,不需要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但是必须要能够“确认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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