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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一49题,单选)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一49题,单选)
admin
2018-03-24
25
问题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一49题,单选)
选项
A、该律师接案时,得知委托人同时接触他所律师,私下了解他所报价后以较低收费接受委托
B、在代书起诉状中,律师提出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
C、在代理合同中约定,如胜诉,在5万元律师代理费外,律师事务所可按照胜诉金额的一定比例另收办案费用
D、因律师代理意见未被法庭采纳,原告要求律师承担部分诉讼请求损失,律师事务所予以拒绝
答案
D
解析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8条第2项,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做法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纠纷。合同纠纷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故B项做法不正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据此,C项做法属于违规收取其他费用。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3条规定:“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第44条规定:“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据此,D项做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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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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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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