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何条件?(武大2005年研)

admin2014-12-08  42

问题 怎样理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何条件?(武大2005年研)

选项

答案(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含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是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赔偿范围、提起和审理程序等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附带民事诉讼。”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这一规定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还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进行了规定。但是,总的来看,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比较简单。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 附带民事诉讼性质具有特殊性。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问题的性质而言,是经济赔偿问题,和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诉讼性质。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不同,因为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审理,所以它又是刑事诉讼的一部分,是特殊的民事诉讼。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1)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条件 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派生的,是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2)原告必须具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应当具备诉讼权利能力。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因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任何公民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附带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原告人。②被犯罪分子侵害遭受物质损害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③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此时原告仍应列被害人本人,只不过其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行使。④当被害人死亡时,根据最高法《解释》第84条的规定,其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⑤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一般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应当赔偿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却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根据最高法《解释》第86条的规定,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形:①未成年人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②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这种情形主要是指数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有的被公安机关作出劳动教养处理或行政拘留处分,有的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些情况下,被作出其他处理的同案人都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因为数人共同造成他人物质损失的行为是一个不可分开的整体行为,造成物质损失结果的原因是共同的加害行为,各加害人都应对物质损失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③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④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仅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还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即提出应当赔偿的具体数额,同时对加害事实造成的物质损失,要有事实根据,并应承担举证责任。 (4)附带民事诉讼的诉因是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这一诉因,包括两个相互联系的内容:①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是物质性的。②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jj7a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