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诉讼中庭前审查的特点。(中山大学2006年研)

admin2014-12-08  41

问题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庭前审查的特点。(中山大学2006年研)

选项

答案庭前审查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庭前审查,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之规定较原刑事诉讼法有了较大的改革,审查的性质由原来的实体性审查变为以程序性审查为主。 (1)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庭前审查方式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其最大的特点在于改变了原庭审方式存在的法官先人为主,庭前审查代替庭审,从而使庭审变成走过场,并使法官中立客观性受到损害等等弊端。这种改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改变了检察机关起诉案件的移送方式。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除移送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起诉书外,应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即全案移送。 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再是法院开庭的必要条件,只要具备了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起诉书,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法院就应当开庭审理。从开庭条件这个角度来看,新的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庭前审查应该是一种判断是否具备上述条件的程序审。③由于受检察机关所移送的材料的限制,庭前审查的范围有限,法官很难从初步审查中对案件的实体作出明确的判断。 (2)综合上述三个特点,我国现行的庭前审查程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庭前审查程序简洁,庭前审查从属于庭审,是作为庭审的准备工作而不是相对独立的诉讼环节。庭前审查只要审查法律规定的有关材料是否具备,而不要审查事实和证据。②庭前审查的功能单一性,我国庭前审查基本上是为庭审作准备的,是用以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的。③庭审程序的易发性,审判的发动基本上被公诉所决定,公诉具有必然发动审判的效力。④庭前审查的折衷性,新的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庭前审查程序基本上被检察机关的公诉所决定。公诉具有必然发动审判的效力。虽然没有维系旧法庭前审查的实体审查,但是,主要复印件的移送办法,必将导致以程序审为主,不排除实体审的一种较特殊的审查方式。综上所述,新的刑事诉讼法在贯彻排除预断的原则上迈进了一大步,在保证新的庭审方式程序公正的同时,又照顾到新旧制度的衔接以及目前的司法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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