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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9日,某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市土地局签订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A区中的80亩土地出让给该公司建设商品房住宅楼。出让合同约定在甲房地产公司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的10日内,土地局将依据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
2004年4月9日,某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市土地局签订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A区中的80亩土地出让给该公司建设商品房住宅楼。出让合同约定在甲房地产公司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的10日内,土地局将依据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
admin
2017-08-18
28
问题
2004年4月9日,某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市土地局签订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A区中的80亩土地出让给该公司建设商品房住宅楼。出让合同约定在甲房地产公司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的10日内,土地局将依据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因甲房地产公司一直拖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所以土地局也未给该公司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至2004年10月,甲公司打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告知因其不具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故不具有预售商品房的资格。
试分析土地局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本案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问题。依《物权法》第139条规定:“设立建没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书。”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甲公司虽然与该市土地局签订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其一直拖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局依法不给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因此甲公司也并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然不具备预售商品房的资格和条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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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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