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公司股东权利义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dmin2013-12-28  31

问题 下列关于公司股东权利义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选项 A、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股东大会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公司法》也相应地赋予对此持异议的股东以股份回购请求权
B、《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在出现公司僵局时的司法解散请求权
C、《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发起人抽逃出资的,相关部门有对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权力。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得抽回股本
D、《公司法》赋予了股东提起撤销董事会决议之诉的权利

答案2,8

解析 《公司法》第143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第75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通过这两个条文的对比,可以发现,在选项A叙述的情况下,《公司法》并未赋予股份公司的股东以股份回购请求权,对有限公司的股东则赋予了股份回购请求权,所以A项错误,不选;《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此条即是对股东司法解散请求权的规定,因此B项正确,当选;《公司法》第92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在一定条件下还是可以抽回出资的,所以C项错误,不选;《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所以D项符合题意,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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