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城区的一块建设用地,2013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3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了全部土地出让金,2013年11月

admin2016-04-18  25

问题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城区的一块建设用地,2013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3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了全部土地出让金,2013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014年3月,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丁银行借款5亿元,借款期限3年。甲公司与丁银行于2014年3月10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2014年3月1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此后,甲公司依法办理了各种立项、规划、建筑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之后开工建设居民住宅。
  甲公司在取得该居民住宅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后,在广告中宣称其商品房“容积率不高于1.2”、“绿地面积超过50%”,引起购房者的热烈关注,所预售的商品房一售而空,价格也比周边小区高出20%。
  2014年9月1日,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双方对合同生效也没有其他约定。此外,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未对容积率和公共绿地面积等问题作出约定。2014年9月10日,王某向甲公司交付了200万元的购房款。
  2015年4月1日,甲公司交房时,王某发现该住宅小区的容积率超过2.0,绿地面积只有10%。王某在调查后得知,甲公司报经批准的规划就是如此。2015年6月5日,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为由要求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在建造的居民住宅已经完工,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是否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甲公司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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